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章程
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章程
(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的名稱《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譯名:Inner Mongoli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 縮寫:IMRES)。
第二條 學會的性質:本學會是由自治區從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專業人員自愿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地方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通過本學會的民事活動促進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事業的發展,學會開展的各項活動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學會接受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的業務指導,學會接受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住所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365英國上市官網。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
(一)定期召開學術交流會,對我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在科研、應用、產業化等方面的學術見解和成果進行交流,促進科技進步。
(二)針對在可再生能源領域開發利用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召開研討會,為我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提出建議。
(三)采用多種形式開展可再生能源領域科普宣傳活動。
(四)同區外可再生能源學術團體建立聯系,溝通情況,介紹經驗,共同進步。
(五)邀請國內外從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的知名專家到我區進行學術交流。
(六)接受內蒙古自治區科協交辦的工作。
(七)接受自治區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在開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方面交辦的事宜。
(八)接受內蒙古農業大學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學會;
(三)參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管理、科研、教學、推廣與應用等);
(四)熱心學會工作,支持和參與學會組織的有關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公布接受正式會員名單。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會、研討會、科普宣傳活動等;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并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議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內蒙古科協審查并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學會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任;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項目。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使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采用通訊方式選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內蒙古科協審查并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內蒙古科協并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理事長、副理事長委托的工作;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單位或個人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交納會費的時間一般為每年的十月份,會費標準為:團體會員每年2000元,個人會員每年100元,會員可以一次性交納幾年的會費。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和內蒙古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內蒙古科協審查同意,并報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內蒙古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內蒙古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內蒙古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可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內蒙古科協和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會費及捐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宗旨
為規范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會費及捐助繳納、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據《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章程》與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納原則
交納會費是會員入會義務,會員應按規定標準交納,捐助則系自愿。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以下簡稱“學會”)鼓勵會員每年交納會費,更鼓勵有條件的社會人士以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的名義捐助學會。
第三條:經費來源
會費及捐助,是學會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
第四條:取用原則
會費及捐助的交納、收取、使用和管理,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
第二章 標準與收支
第五條:會員可按照下列標準和要求交納人民幣會費
(一)個人會費每年交納100元;
(二)團體會費每年交納2000元;
(三)會員可以一次性交納幾年的會費;
(四)凡交納的會費超過會員自己明確的會費額度的,則按照“會員捐助”來處理。
第六條:會員捐助
對于會員捐助,學會堅持鼓勵、自愿、透明、公開的原則,數額不限,專款專用。
(一)鼓勵會員以非現金的方式進行捐助。
(二)對于會員捐助,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其名單和金額將每季度在本學會網站公布。
第七條:交納與收取
(一)專戶專項管理
為了方便會員交納會費及捐助,并監督會費及捐助的使用和管理,學會將開設專門銀行賬戶,聘請兼職的會計與出納,對會費及捐助進行專項財務管理。
(二)現金方式收取:
1、學會舉辦任何現場活動時,會員可將會費及捐助直接交給學會的財務人員并開具收據。
2、或者將會費及捐助裝入資料袋中的信封內,注明會員姓名,直接投遞到現場活動的會費捐助箱中,活動結束后學會將及時郵寄會費收據。
(三)銀行匯款方式:
1、會員可將會費及捐助款項,匯至本學會開設的專門銀行賬戶。
2、會員將會費及捐助款項匯入該賬戶后,請務必電話聯系或短信告知學會的財務人員,有捐助的需同時說明捐助金額。
3、學會的財務人員在確認收到會費及捐助款項后,將及時郵寄收據。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使用原則
為順利實現學會理事會確定的發展目標,大力支持學會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和學會的持續活躍,所有會費及捐助將堅持“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
第九條:具體用途如下:
(一)學會的換屆、年會活動、論壇及專題活動支出;
(二)學會的機關建設及相關機構的活動支出;
(三)學會接待兄弟學會活動的支出;
(四)學會召開學術研討會等活動的支出;
(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條:報告與監督
(一)會費及捐助收入獨立建賬核算,收支情況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
(二)同時,每季度在學會網站上公示上季度的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如有差錯,請致電核實;
(三)學會將于每年的上半年發布由專業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年度審計報告,接受會員、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通過施行
本辦法必須經2013年6月22日召開的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自通過之時起施行。
第十二條:解釋權
本辦法的解釋權由學會的常務理事會行使。
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
2013年6月 22 日
附件【2.內蒙古可再生能源學會章程2013-6-21.docx】

